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求裁判離婚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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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資料來源: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案例: 詳解: 判決離婚之事由,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共有十一種:一、重婚者;二、與人通姦者;三、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;四、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,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;五、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;六、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;七、有不治之惡疾者;八、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;九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;十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;十一、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。 婚姻暴力就構成「不堪同居之虐待」事由。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,暴力涵蓋的範圍很廣,包含身體上的傷害和精神上的嘲弄和辱罵。美芳長期承受志勇言語上的批評及貶抑,這算是精神虐待的一種態樣,可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,「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」,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。但精神虐待之蒐證不易,美芳在提起官司之前就必須充分蒐證,例如錄音、找人證等,如果長期的虐待,已使美芳造成一些精神疾病或心理上的障礙,如自卑、畏縮、自閉、憂鬱等,也可以檢附精神或心理醫師的診斷書,以證明美芳所承受的精神虐待,確實已達「不堪同居之虐待」的程度。 若無法符合「不堪同居之虐待」事由,美芳也可以嘗試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所列的「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」,表明這個婚姻的惡質,兩人難以共同生活下去,來請求裁判離婚。 |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