某男子在兒子出生4年多後,與妻子離婚,沒想到孩子越大越不像自己,直到兒子滿8歲做親子鑑定, 確認不是自己的種,向地院訴請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,法官判准。男子告訴法官,他與前妻90年9月結婚,91年3月生下兒子,事後想來,
按照大陸的法律,對重婚的解釋和台灣不一樣;在大陸,除了重複辦結婚登記為重婚,另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也是重婚,至於非以夫妻名義相稱的非法同居或通姦,則並不會構成重婚。而先生在大陸包二奶之行為,要看包到什麼程度來決定其民、刑事責任。
請問夫妻都外遇但沒證據,這樣可以告嗎?再者,妻子外遇沒被抓到,但是有承認並簽下先生親人擬訂的契約書,內容如下:「妻子承認並簽下蓋章與某某某發生關係,以後不得再犯,如再犯,同意負法律責任,並賠償先生一百萬元,不得異議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