徵信社

法律專欄
2022-06-01
作為民主且進步的國家,台灣是個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社會,不論貧窮或富有,在法庭上皆完全憑藉證據進行主張,證據是訴訟的唯一語言。官司證據對判決結果的重要性可以說是不言而喻,但儘管大眾都了解證據的重要性,卻經常因為缺少舉證能力而導致敗訴,甚至可能遭到他人誣陷、扭曲事實,此外,也有不少證據由於取得來源存在瑕疵,而不被法官認可。究竟什麼樣的官司證據能在訴訟中發揮作用?什麼樣的蒐證調查手法才符合法律規定?本篇文章一次告訴你——官司訴訟的舉證要訣!

蒐證的重要性——據証之所在,敗訴之所在
官司證據是當事人法律訴訟過程中,用來說服法官認可主張事實的唯一途徑,換句話說,就算主張事件屬實,只要沒有辦法提出證據佐證,就不會被法官採用。舉證的本意是防止當事人遭到不實指控,雖然立意良善,但卻也造成不熟悉法律規定民眾的困擾。部分對法律條文陌生的民眾,因為對法律規定的不熟悉,導致官司證據蒐集過程困難重重,此外蒐證調查器材的不足,也會使蒐證過程事倍功半,甚至可能誤踩法律禁區,在蒐證過程中侵犯他人隱私權,不僅蒐證不成,還使自己官司纏身。



合法有效的舉證——證據能力與證明能力
舉證是官司勝敗的關鍵,因此訴訟雙方都會想盡辦法蒐集證據,但這並不代表當事人可以為了蒐證而不擇手段,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8-4條規定: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,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,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」也就是說,若官司證據的取得手段違法時,該證據會因為蒐證調查過程中存在瑕疵時而被視為無效,例如使用暴力脅迫、精神轟炸、利益誘惑等手段取得之證據。

在台灣,合法有效的舉證需要同時具備「證據能力」與「證明能力」,法院以證據能力判斷當事人的舉證是否合法;證明能力則指該證據對當事人主張事實的陳述程度,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定:「證據之證明力,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。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。無證據能力、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,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。」換句話說,證據的證明程度全由法官自由心證斷定,因此參考法官過往判例調整舉證陳述方向,將有助於提升勝訴的可能。


蒐證調查風險高
官司證據是法官裁判訴訟的依據,但蒐證調查過程中卻意外的暗藏不小的風險,基於對人民隱私權的保護,台灣政府制訂相關法律保障民眾的通信、居住、私人活動等權利,因此經常有民眾因為不當蒐證調查手法,不僅導致證據失效,還會被反告侵犯隱私權,最常見的案例就是以竊聽器、追蹤器監控他人行蹤而被反告,但這並不代表只要使用竊聽器、追蹤器就是違法的。

刑法第315-1 條:
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、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
二、無故以錄音、照相、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」

根據以上規定可以得知,窺視、竊聽設備並非禁用於蒐證調查,而是不能「無故」使用,但與舉證的證明能力相同,當事者的使用目的是否正當而非「無故」,雖然有相關法律條文規範,但最終還是以法官自由心證判決。


官司證據蒐集專家——徵信社
官司證據的蒐證調查除了專業徵信器材之外,還需要相關的法律知識及豐富的業務經驗,才能夠在不違法的情況下,順利取得既有「證據能力」又有「證明能力」的證據,然而相對於奉公守法、缺乏訴訟經驗的一般民眾來說,蒐集證據以及舉證答辯街存在一定難度,因此將蒐證調查工作交給大愛徵信社會是最佳選擇,徵信社以調查能力營利,不僅懂得如何悄無聲息的跟蹤目標,也知道如何提升蒐證效率,長年的經驗讓徵信業者成為蒐證調查的不二人選,但專業的服務當然不會是免費,尤其徵信社又是一分錢一分貨的行業,蒐證調查費用皆為數萬元起跳,當事人還是要衡量自身經濟能力,再決定是否委託徵信社調查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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